best365官方网站员工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20-08-25浏览次数:204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员工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培养员工自立自强自信的精神,增强员工的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员工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员工是指公司招收的本专科(含高职)员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员工在公司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公司员工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勤工助学工作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公司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员工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公司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员工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员工打工。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集团员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公司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指导员工处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员工会等员工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员工处全面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集团职责

第八条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公司员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司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员工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九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定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十条加强对勤工助学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员工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员工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员工,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中违反校级校规的,按照公司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四章 员工处职责

第十一条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员工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员工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公司管理。

第十三条接受员工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员工勤工助学岗位,为员工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四条在公司员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配合公司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公司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组织员工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不得组织员工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员工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员工健康的劳动。

第五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七条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一)由公司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员工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员工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员工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八条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四)公司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佣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员工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员工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十九条校内单位常设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由各用人单位在每学期初向员工处申报、审批。临时岗位可随时申报。

第二十条校外企事业单位、团体或家庭面向公司员工设立勤工助学岗位,一律由员工处负责审查、报批和信息发布。

第二十一条每学期初,员工处根据各用人单位的需求,确定勤工助学岗位数量、待遇及岗位要求,面向全校公开发布。临时岗位随时发布。

第六章岗位申请、招聘与录用

第二十二条员工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应填写《best365官方网站员工勤工助学申请登记表》,到所在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后将申请表递交员工资助管理中心,经员工处审查后,确认具备勤工助学资格的员工名单,并建立相关数据档案。

第二十三条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员工处会同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要求进行公开招聘,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员工优先录用。

第二十五条勤工助学岗位人员录用结果,由员工处公开发布,并通知被录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best365官方网站员工勤工助学协议书》。

第二十六条因岗位不足而未录用的、符合勤工助学条件的员工,可以由员工处根据新的岗位要求进行适当调剂或等待新的岗位或参加岗前培训。

第二十七条员工一经录用,应当在规定时间到用人单位报到上岗。因故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员工处作出说明;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岗位,且此后一年内,员工处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七章岗位管理、考核及报酬发放

第二十八条员工进行勤工助学,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为由缺勤,影响正常学习及集体活动。员工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的,员工处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九条员工如要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两周向员工处提出书面离岗申请,并告知所在单位负责人,做好工作交接;否则扣发当月工资,此后一年内,员工处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三十条校内设岗单位负责对从事勤工助学员工的管理与考核,公司也应委派专人负责本院员工勤工助学员工的管理。员工处建立勤工助学人员的上岗、离岗和工作记录,并建立其工资台帐。

第三十一条校内设岗单位应于每月30日(周末顺延至下周一)下午4:00前将本单位《员工勤工助学考核表》和《勤工助学工资发放表》报送校员工处资助管理中心;寒暑假、节假日上岗的,用工单位应在员工正式上课一周内报送。工作成绩较为突出的员工可以适当奖励。待核实无误后,员工处据此安排发放报酬。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为每小时8元人民币。

第三十二条员工参加校外企事业单位、团体或家庭面向公司员工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工作,报酬由对方按协议付给,公司不再补差。

第八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员工处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员工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三十四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员工勤工助学,须向校员工处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由员工处推荐适合人选。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员工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由员工处与员工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员工在校外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由员工处代表公司与用人单位和员工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公司、用人单位和员工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员工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员工方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六条 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员工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员工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